2016年1月4日,当阳法院在审理任某诉某饮料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这是首例当阳法院在诉讼保全中当事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据悉,原告任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承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任某提供担保,后任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其中保险责任载明,如原告任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二被告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原告任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实践中,法院在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可能造成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方便了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也节约了诉讼成本。(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