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高院
(一)法院概况
福建省高院下辖11个中级法院,84个基层法院。
(二)发文情况
1、文号
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高院颁发闽高法[2016]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允许适用诉保险的相关条文
“第十四条 财产保全申请人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额范围以内以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
上述金融机构为其他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交载明担保事项、担保范围和数额的担保书。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交经监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责任险材料。”
二、湖南省高院
(一)法院概况
湖南省高院下辖17个中级法院,125个基层法院。
(二)发文情况
1、文号
2015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颁发湘高法办发[2015]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
2、允许适用诉保险的相关条文
“第七条第三款 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与财产保全的价值额相当。”
三、辽宁省高院
(一)法院概况
辽宁省高院下辖17个中级法院,108个基层法院。
(二)发文情况
1、文号
2015年9月2日,辽宁省高院颁发辽高法[2015]53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2、允许适用诉保险的相关条文
“(二)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四、四川省高院
(一)法院概况
四川省高院下辖22个中院,188个基层法院。
(二)发文情况
1、文号
2015年12月15日,四川省高院颁发川高法[2015]39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试行)》。
2、允许适用诉保险的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基于其与申请人之间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并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