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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等生产假减肥胶囊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83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3年初至2014年3月,被告人叶某购进减肥胶囊,自行印制含有“中药减肥胶囊”等字样的包装盒,并在宿迁市宿城区其租住处进行包装后通过网络销售。2013年5月左右,被告人蔡某参与上述生产、销售活动。2014年3月19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民警在二被告人租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生产假药的包装盒及尚未销售的成品假药70余盒等物品。经扬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中药减肥胶囊”中,检测出“酚酞”、“盐酸西布曲明”(“西布曲明”、“酚酞”为严重危害人体神经系统的违禁添加物质)。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蔡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被告人叶某、蔡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标为“药品”的减肥胶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叶某、蔡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积极参与了生产、销售假药活动,不宜认定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叶某、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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