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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股东盗卖财物被判刑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20人看过

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受担保链牵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期间,股东赵某多次秘密到公司以卖废铁的名义搬走公司的废铁、电缆线等出卖,总价值19万余元。3月24日,乐清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赵某,原持有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5%的股份。2013年3月10日,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向乐清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称其企业受江南矿业集团担保影响导致贷款被收回,以致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产品利润下降,生产经营出现困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3年5月9日,乐清法院指定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并于同年5月14日进行了公告。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赵某明知其失去该公司的出资权益,在保安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到该公司里以卖废铁的名义搬走公司的废铁5000公斤、电缆线430米。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93485元。

2014年4月14日,资产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和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公司里的一些电缆和废铁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10月23日,赵某家属赔偿浙江博大塑料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经济损失34万元,并取得谅解。2014年11月3日,赵某主动向乐清市公安局北白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赵某说,公司破产了,他就想弥补自己的损失,于是盗卖公司电缆线和废铁。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作者:余建华 纪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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