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我方代理人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给付货款87865元。事实和理由:高某1、王某某在我方代理人处购买化肥,农药,欠我方代理人货款未予给付。王某某死亡,其妻高某某2应负清偿义务。
高某1辩称,承包经营土地的是姑爷王某某,未共同经营。2019年4月2日同王某某取货时,在欠条上签字。欠款金额应为37300元。欠条中注明欠7吨云中天立并未给付。
高某某2辩称,与王某某夫妻关系,王某某在欠条上的签字属实。2020年8月27日王某某死亡。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自认,确认事实如下:王某某与高某某2夫妻关系。高某1与高某某2父女关系。2020年8月27日王某某死亡。2019年、2020年王某某家庭经营承包土地期间,向李某赊购农药、化肥。2019年4月2日王某某、高某1作为欠款人在欠据上签字。通过对高某1提交的欠据第二联(复写联)与李某提交的欠据第一联对比,可以确定该欠据欠款金额原书写为37300元,后改写为39300元,改写内容在第二联中有体现,可见改写形成于当时,而非李某自行改写。应确定欠款金额为39300元,另每袋加3元,共150袋,计450元。该欠据中注明欠10袋精钾,7吨云天中立,高某1表示未收到该部分货物。李某陈述因被告无处存放,且未到使用时间,事后送货到王某某家。2020年王某某再次向李某购买精钾、云天中立并出具的欠条,如李某未付货,王某某不需要第二年再次购买,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逻辑推理,应认定李某向王某某交付了该部分货物。应认定2019年王某某、高某1欠李某货款39750元。2020年4月23日王某某欠李某货款48115元。
辩护思路:
王某某所欠货款系用于家庭承包土地,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某2负有清偿义务。高某1在2019年4月2日欠条中作为欠款人签字,应认定为共同承债。高某1对该笔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某1、高某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我方代理人李某货款39750元;
二、被告高某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我方代理人李某货款48115元。
吴立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