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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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鸭山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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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追回货款8万余元

发布者:吴立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582人看过 举报

2022-04-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我方代理人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给付货款87865元。事实和理由:高某1、王某某在我方代理人处购买化肥,农药,欠我方代理人货款未予给付。王某某死亡,其妻高某某2应负清偿义务。

  高某1辩称,承包经营土地的是姑爷王某某,未共同经营。2019年4月2日同王某某取货时,在欠条上签字。欠款金额应为37300元。欠条中注明欠7吨云中天立并未给付。

  高某某2辩称,与王某某夫妻关系,王某某在欠条上的签字属实。2020年8月27日王某某死亡。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自认,确认事实如下:王某某与高某某2夫妻关系。高某1与高某某2父女关系。2020年8月27日王某某死亡。2019年、2020年王某某家庭经营承包土地期间,向李某赊购农药、化肥。2019年4月2日王某某、高某1作为欠款人在欠据上签字。通过对高某1提交的欠据第二联(复写联)与李某提交的欠据第一联对比,可以确定该欠据欠款金额原书写为37300元,后改写为39300元,改写内容在第二联中有体现,可见改写形成于当时,而非李某自行改写。应确定欠款金额为39300元,另每袋加3元,共150袋,计450元。该欠据中注明欠10袋精钾,7吨云天中立,高某1表示未收到该部分货物。李某陈述因被告无处存放,且未到使用时间,事后送货到王某某家。2020年王某某再次向李某购买精钾、云天中立并出具的欠条,如李某未付货,王某某不需要第二年再次购买,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逻辑推理,应认定李某向王某某交付了该部分货物。应认定2019年王某某、高某1欠李某货款39750元。2020年4月23日王某某欠李某货款48115元。

  辩护思路:

  王某某所欠货款系用于家庭承包土地,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某2负有清偿义务。高某1在2019年4月2日欠条中作为欠款人签字,应认定为共同承债。高某1对该笔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某1、高某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我方代理人李某货款39750元;

  二、被告高某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我方代理人李某货款48115元。

吴立华,专职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双鸭山
  • 执业单位: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52016116814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侵权
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
12305201611681495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