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地方标准:
辖区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北京 | 2千 | 5万 | 30万 |
重庆 | 1.5千 | 5万 | 30万 |
天津 | 1.5千 | 5万 | 30万 |
浙江 | 2千 | 6万 | 30万 |
贵州 | 1千 | 3万 | 20万 |
河南 | 1.5千 | 4万 | 30万 |
山东 | 2千 | 5万 | 30万 |
安徽 | 2千 | 3万 | 20万 |
陕西 | 1.5千 | 3万 | 25万 |
湖南 | 2千 | 4万 | 30万 |
上海 | 1千 | 3万 | 20万 |
山西 | 2千 | 5万 | 30万 |
云南 | 1.2千 | 3万 | 25万 |
广西 | 1.5千 | 3万 | 30万 |
四川 | 1.2千 | 4万 | 25万 |
江西 | 1.2千 | 4万 | 30万 |
福建 | 2千 | 5万 | 25万 |
江苏 | 1.5千 | 4万 | 30万 |
海南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吉林 | 2千 | 3万 | 20万 |
内蒙古 | 1千 | 3万 | 20万 |
宁夏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辽宁 | 2千 | 5万 | 30万 |
黑龙江 | 1.5千 | 3万 | 20万 |
河北 | 2千 | 5万 | 30万 |
青海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新疆 | 2千 | 4万 | 20万 |
甘肃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西藏 | 暂缺 | 暂缺 | 暂缺 |
湖北 | 2千(贫困山区1千) | 5万(贫困山区3万) | 40万(贫困山区30万) |
广东 | 3千(一类地区)、2千(二类地区) | 8万(一类地区)、5万(二类地区) | 40万(一类地区)、30万(二类地区) |
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湖北贫困山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特殊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导致他人重伤的;
(2)导致他人自杀的;
(3)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导致他人死亡的;
(2)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免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罪行转化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