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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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四年变迁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114人看过

曾律说法·第6讲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四年变迁


    主讲人:曾凡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培训讲师)


    时  间:

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地  点: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


    关于广东省高温津贴的问题,2007年9月5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该通知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1.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该通知发布后,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对于小企业来说,鲜有执行;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感觉到成本压力较大。


    依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第四部分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然而,依据前述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无论企业是否采取降温措施,一律要求用人单位在6月—10月期间向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月支付150元的高温津贴,要向非室外作业人员每月支付100元的高温津贴。


    正因如此,有不少企业界人士认为,广东省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将对特定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津贴变为“全员津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津贴标准偏高。许多企业在办公室、生产车间、食堂等场所都装有空调或者其他防暑降温设施,企业的电费已经大幅攀升,如果再对非高温企业作业人员支付高温津贴,许多企业每年就要增加逾百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成本。


    还有一个执行不力的问题是,广东的规定要求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10月间发放,而不是以温度为依据发放。然而,有个别企业只是在高温时才发放津贴,由此而造成执行的混乱。


    2009年夏季,高温津贴得到了媒体的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的普及,引发了部分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冲突,出现了一些劳资不和谐的现象。


    随之而来,大中型企业不断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协会、商会也意图反馈会员企业的意见。


    

2010年1月18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又一次联合发布《广东省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该意见针对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问题,做如了出下规定:


    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的问题,放手由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即不再是强制性发放了,这等于将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的发放决定权赋予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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