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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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门17年每月工资300元门卫老许维权获补6万元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251人看过

    [按语]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都是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事项,相信本文案例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积极的思考。

  【龙虎网报道】来自安徽巢湖的许良道是位单身汉,1990年经当时的居委会介绍,为南京丁家桥一宿舍大院担任门卫,月工资300元一拿就是17年。今年6月,即将年满60岁的老许被迫“退休”,顿时失去了生活来源。老许认为自己忠于职守为大伙看门十几年,退下来后应该有个说法,于是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近日,经过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两家用人单位共补偿老许6万元。

  1990年,许良道经中央门街道青石村居委会介绍,来到丁家桥一大院担任门卫,这个大院里只有三幢楼,其中两幢是中山大厦和农垦集团的职工宿舍,另有一幢是南京农业大学的宿舍,老许每个月的300元报酬就由农垦集团出200元,农业大学出100元。老许从此就在这里安身下来,从未离开过岗位,母亲去世时因为没人顶班,他都忍着悲痛没有回老家一趟。

  今年6月10日,即将年满60岁的老许被迫“退休”,失去生活来源的他,想到这么多年的辛苦,要为自己17年的工作讨个公道。老许找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郑建和律师咨询。郑律师仔细听了老许的介绍,即告诉老许,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他有四项权利可以要求维护。首先是300元工资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其次,老许放弃了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应当属于加班性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再者,尽管老许做门卫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补偿金;最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老许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细心的郑律师还给老许算了一笔维权账,比如最近这两年老许的300元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要分几个时间段来分别计算,2005年6月10日至当年10月底这段时间,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这5个月的工资差额为1600元;从2005年11月起至2006年9月底,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这期间老许的工资差额有4290元,而从去年10月起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750元,从2006年10月到今年6月老许“退休”,8个月的工资差额是3600元,两年工资差额部分就达9490元。

  在律师的帮助下,老许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农垦集团等两单位一次性支付两年来的工资差额、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并补缴他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农垦集团答辩认为,当年中山大厦与南农大共同请青石村居委会物色一个门卫,于是居委会介绍老许为大院的3幢楼房提供看门服务。因许良道在南京无家无户,农垦方面为他提供临时住处及水电气等生活条件,至今没有收取费用。农垦方面认为,他们向老许支付的是劳务费,没有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他们为老许提供生活便利,老许吃住在门房,谈不上值夜班的问题。但郑律师认为,尽管对方说的也是事实,可也说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明摆着的。

  在省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终止许良道与两家单位的用人关系,农垦集团与南农大分别一次性补偿给许良道4万元、2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郑建和律师介绍,类似门卫这样的工种,不少是通过熟人、朋友介绍而上岗的,报酬也多半是口头协商确定,门卫不知道、也不好意思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权时因为缺少证据而难免底气不足,有的人甚至放弃维权,很是为他们惋惜。

 (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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