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承担哪些责任
问: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承担哪些责任?
答:(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下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补发差额工资外,可责令其每日按欠发工资额1%赔偿职工经济损失。(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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