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希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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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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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着好聚好散,你却串通第三人虚假诉讼,忙着转移财产

发布者:朱希丽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5日|分类:公司法 |435人看过

  近期咨询的很多,很多人专门打电话过来咨询夫妻共同财产的确权问题,上次我给大家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确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规避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又构成善意取得,导致共同财产受损。这次我们来讲一个夫妻共同财产确权之诉的另一个作用。

  案例:茉莉和大胜自2004年相识,感情一直顺利,并于2008年领证结婚。婚后,大胜主外,茉莉主内,一家人和和美美。大胜自2005年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入职,公司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上市公司,大胜也是股东之一。在2012年年底,考虑到茉莉怀孕,大胜想在市区买一套房子。经过再三挑选,选中了一套市中心的房子,在付款时,大胜用公司开的支票交了房款,这个支票其实是年底公司给职工的分红款。后来双方在照看孩子、教育孩子方面产生分歧,感情出现裂痕。茉莉提出离婚。

  问题一: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例中,大胜的股权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十七条中第二款“生产、经营收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股权对应的分红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以此出资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二:该夫妻共有的房产是否一定会在离婚诉讼中得以分割?

  不是的,因为套路太多。大胜先是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公司将大胜列为被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述房产归公司所有。法院组织开庭,公司主张当时是借大胜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大胜在庭上也承认该房产确实是公司所有,购房款也是用的公司的支票,是公司出资购房。双方的陈述出奇的一致,大胜很配合地当庭表示会配合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事情发展到这里,相信很多人就要为茉莉捏一把汗了,当茉莉还念及往日的旧情,没有即刻诉讼离婚,大胜却没打感情牌,私下忙着转移财产呐。

  问题三:在大胜和公司的诉讼中,法院是否会判决房产归公司所有?

  首先对于借名买房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一定会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目前大部门法院对于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对于规避银行借贷规定的情形考虑到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可能会认定有效。那么在本案中,假设公司借员工名义购房为真,这种行为一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未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法院结合双方的庭审情况,对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法院会支持原告的主张,更有可能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公司和大胜当庭拿到调解书,然后高高兴兴的去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四: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因为大胜和公司串通好了来演这场戏,法官一看双方对于事实没有争议,也有证据,也没聪明的想到要追加大胜的妻子茉莉为共同被告,这个转移财产的把戏就这样完成了。(绝对没有贬低法官的意思,大多数法官既睿智又幽默)

  那茉莉该如何一步步的保护自己的财产呢?

  第一,茉莉在大胜用支票购房是时就应该有所警觉,在落户办理房产时要求加名,对外公示此乃夫妻共同财产也。

  第二,如果一开始并没有加名,那应该在矛盾爆发前先起诉要求对该房产进行确权并加名,不给对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机会。

  第三,如果以上都没做,还有最后一步就是在大胜和公司的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追加自己为共同被告,参与到庭审中说明情况,请求法院查清事实。

  离婚是一场战争,虽看不见硝烟,但是也伴随着刀光剑影、明枪暗箭,所以你不要在原地手无寸铁的等着挨削啊!

  朱希丽律师,现为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时报泉城义工公益律师、山东省首个专业女子律师团成员、“老年普法维权大篷车”公益律师、全国反家庭暴力联盟公益律师、老年人防诈骗维权中心公益律师、济南电视台生活看法栏目特邀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等各类民事经济案件。朱希丽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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