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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理

发布者:倪秀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317人看过

农药经营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担责,我们知道,农药经营属于特殊的行业,关于农药的买卖,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这个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有可能危及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时有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而对于农药经营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尤显重要。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可以说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是消费者的知悉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经营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因此,就经营者和消费者所发生的这一法律关系而言,是商品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特别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规定处理。

虽然徐X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得了说法,但植保部门的一些人士还是提醒:除草剂虽然能减轻劳动强度,但是除草剂对于土地和庄稼的副作用不容忽视,同时误用除草剂也会给农民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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