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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增值,离婚时该怎样分割

发布者:倪秀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45人看过

  婚前房子增值,离婚时该怎样分割?

  房价在猛涨,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增值可观,这部分增值能否由配偶双方共享?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纠纷日趋上升。

  案情:

  江女士四年前与前夫汪先生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相恋,几个月后两人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5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一年后女儿降临。

  双方感情陷入危机缘于“第三者”的出现。汪先生承认,2006年初,他对另一个女人产生好感,被江女士发现。他也向妻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与对方断绝往来,但得不到江女士的谅解。江女士说,丈夫尽管承认错误,但事后还是多次、长时间与“第三者”约会,甚至同居,严重地伤害了她的感情和尊严。

  2006年6月起,两人正式分居。后来,汪先生主动提出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如何分割财产争议很大。2003年4月,汪先生在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32万余元,其中贷款20万多元,期限15年。经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这套房产在两人登记时的评估价值为38.64万元,而2007年1月的评估价值已经高达53.13万元,增值15.49万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间,夫妻共同偿还6.5万元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已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对此汪先生没有意见,他答应将按揭款的一半即3.25万元还给江女士。

  江女士认为,房价是在他们结婚的这几年里大幅上涨的,显然她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11万多元。江女士主张有权平均分割这11万元。

  问题一、法院为什么会作出支持江女士请求的判决呢?

  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汪先生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理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汪先生在婚前购买房产时,并未付清全部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了6.5万元的按揭贷款。也就是说这6.5万元也有江女士的一半,那么针对这6.5万元的市场增值11万元,江女士是有权平均分割得到5.5万元的。法院的判决是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社会现实以及现行的婚后共同财产制的法律精神的。

  问题二:关于夫妻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认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及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升值。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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