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应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江苏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故2013年江苏省苏州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2012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
2、2012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25元;
3、2012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
4、2012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655元;
5、2011年江苏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59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