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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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毒贩上诉被判死刑案 ——几个疑问的简要分析 武朝

作者:武朝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452次举报


20181120日,加拿大籍谢伦伯格被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却上诉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查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从犯和犯罪未遂明显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辽宁省高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在一审重审中,大连市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2019114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最终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个人全部财产。

其实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外国人在中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着实不多,由于其特有的国际性特征,往往会受到关注,那么反观本案,有朋友给我提出了这样几个疑问,我作为刑辩律师需要给大家做出一些解答。

问题一: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谢伦伯格上诉被发还后,反而加重了量刑,被判处了死刑?是不是判错了?

这个问题非常好,上诉不加刑不仅仅是我国刑法原则,甚至是国际各国刑法通行的一个原则,但是我们也要认真的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基本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个例外,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此外自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较轻或者有其他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改判加重一审的量刑。

第二个例外。被告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可以加重量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发还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也是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

这两个例外就是上诉不加刑的例外,加拿大人谢伦伯格贩毒案就是依据《刑法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依法改判加重其量刑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问题二:难道说这个加拿大人如果不上诉了,他的刑期就固定了吗?

当然也不是,即便他不上诉,而是去服刑了,那么侦察机关仍然可以搜集其遗漏的犯罪事实,并将相关案件证据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最终依据新的犯罪事实对其进行起诉,这个加拿大人此前被判处的十五年有期徒刑与漏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三个问题,这个加拿大人第一审判决时被判决驱逐出境,那么这个驱逐出境马上执行吗?是要驱逐出中国后到加拿大执行吗?

当然不是了,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的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审判决当中的主刑十五年,是需要在中国服刑的,驱逐出境这种附加刑,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将其驱逐出境,《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本案就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个问题。毒品犯罪有那么严重吗,几百克就是死刑?

朋友,你说对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最严厉打击的几类犯罪之一,打击毒品犯罪甚至是我们每一个国人的责任,别忘了我们国家是因何原因在近代被列强凌辱欺压的,勿忘国耻,警钟长鸣,打击毒品绝不姑息!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我仅仅列举了刑法的基本规定,其中甲基苯丙胺就是我们俗称的冰毒,只要贩卖其中五十克就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根据犯罪情节考虑最终的量刑,虽然我们并不了解全部案情细节,但是根据新闻当中客观反映的255克冰毒,并且其并不属于从犯,并且构成犯罪既遂来看,对其适用死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本案还没有终审判决,最终结果还要结合案件细节审查确认。


武朝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刑事业务专长,处理邯郸本地区大案要案多起,处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