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费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由于案情尚不明朗,仅就事论事做简要分析,索要分手费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简介
陈某某跟随吴某某(男,另有妻子)无名无分若干年时间,为吴某某育有两子,尤其是吴某某在异地工作期间,陈某某将近一年的时间里长期贴身照顾其起居生活。但是吴某某隐瞒陈某某再次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陈某某怒火中烧,于是通过朋友圈的方式公开揭露了吴某某的“恶性”,并与吴某某协商讨要“分手费”,吴某某遂支付了部分补偿金。
案情进展情况,陈某某已经因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
此事发生后,吴某某报警,控告陈某某敲诈勒索罪,于是警方立案之后,陈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某看守所,本案目前有几个疑点,目前有传闻分手费是吴某某主动提出要求支付给陈某某的,并非陈某某索要,而且陈某某所谓的“威胁、恐吓”无非就是要将其与吴某某的真实恋情和所见所闻公之于众。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或者要挟的方法,当然,随着案情的进一步调查,本案的事实将会进一步还原,真相也会逐步浮出水面,孰是孰非也将大白于天下。
陈某某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那么,以公布婚外恋情为要挟的索要分手费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那么我们必须明白敲诈勒索这个罪名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什么叫做威胁或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犯罪、生活作风等相要挟。威胁内容种类、合法性均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所以威胁和要挟的构成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可能有朋友会问,如果陈某某和吴某某的恋情是真是存在的,只是公之于众,也算威胁或者要挟吗?那么我来告诉你们,只要该内容作为索要欠款的理由,事实清楚仍会被认定为威胁或要挟。
但是本案是否确实存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尚无法明确。
就本案而言,如果陈某某确实采用以公布两人的隐私的方法来要挟,进而取得财物,那么该行为能够认定为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和要挟。但是如果如传闻所说,吴某某害怕事件败露,自愿赠与陈某某分手费,而陈某某接受了,那么双方只是构成民事赠与关系,陈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威胁或者要挟。这就需要明确案情发展了。
当然,敲诈勒索罪还有一层构成要件,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对财物具有非法控制的状态和具有非法控制的目的。本案当中,如果陈某某确实具有占有吴某某财物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并且事后并无归还行为,那么也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索要分手费是如何定性呢?
本律师曾经处理过两起这样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曾经以烧掉房子和公布双方的婚外恋情为要挟提出索要分手费,另一起案件是以向原配妻子告知婚外恋真相而提出索要分手费,两起案件最终都被判决敲诈勒索罪,但是法院最终判决一起缓刑,另一起免于刑事处罚,原因都是被害人一方确实存在明显的过错,欺骗感情,破坏家庭等情况,司法实践当中法院确实给与了这类犯罪予以一定的宽容,但是也是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情节所致。
结语
最后,希望这件案件能够尽早落实,有冤者沉冤得雪,有罪者罚当其罪,司法机关能够最大程度的捍卫法律的公正,也能够彰显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