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姓名可重名,企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号)受限
【关键词】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2003年银川泓联公司在银川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销售、租赁……2007年西部泓联公司在嘉峪关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中亦有“工程机械销售、租赁”。此后西部泓联公司即以自已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2008年西部泓联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称:其因获准使用银川泓联公司名称中的“泓联”二字,支付使用费100万元,于2009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无法偿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后上诉人多次催要该笔费用未果,双方酿成纠纷。2010年8月2日,银川泓联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被告嘉峪关市西部泓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名称中停止使用“泓联”二字。宣判后,西部泓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西部泓联公司未按其在有效协议中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上诉人银川泓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涉案两公司虽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但业务范围有重合。双方争议的“泓联”二字因不具有引人联想的其它含义,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公司间存在某种关联,故银川泓联公司的诉请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应停止使用涉案的“泓联”二字。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嘉峪关市西部泓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名称中停止使用“泓联”二字。
【案例索引】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西部泓联公司与被上诉人银川泓联公司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一案》(2012)甘民三终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2.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玉堂酱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宁市玉堂酱油厂企业名称使用合同纠纷一案》(2005)济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链接】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企业名称(商号)的使用事宜达成的协议而产生的纠纷。通常,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会对使用的企业名称(商号)的具体内容、使用期限、使用地域、使用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约定。
【企业名称使用】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法律规定】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八条 [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