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裁判要点(民事篇)
——举案说法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利用网络侵害自然人、法人民事权益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尤其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企业名誉及商品信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部分案件甚至引起了较大的、有时也是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本文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以裁判者裁判思想精髓为指引,目的一是指引当事人如何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引导受害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秩序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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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
一、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裁判要点】: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要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裁判要点】
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诸如“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兴起,公民有了更多渠道对外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有了更大可能放大自己的声音,因而公民的表达权及言论自由得到了技术性的提升。然而,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及便捷性的天然技术特性,网络侵权可能造成的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因此,依据权责统一原则以及法益衡平理论,公民在网络上行使批评监督权时理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公民的言论自由并非是无边界的,其与他人的权利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中,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网络是现实生活的映射与延伸,并非言论的法外之地,因而仍需遵循基本法律制度及生活规则。
【实务要点】:微博、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自媒体,人人都可能成为新闻的接收者,也可以成为新闻的制造者。故而,在微博、微信上撰写、发表文章时也应遵行真实性这一基本原则。认定发布的言论是否真实时可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言论是否有基本事实依据;二是言论来源是否可靠,在无法核实言论来源真伪时,是否做到客观转述、公正评论。
【案件索引】: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百佳奖一等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与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2012)海民初字第2088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三、经营者在从事商业行为时,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给正当经营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性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实务要点】判断侵权实施主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几个要件: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2.经营者在从事商业行为时,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3.经营者的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正当经营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部分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