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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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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振忠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2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鑫隆公司是否承担还款义务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公安机关对鑫隆公司原总经理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不影响吴某诉请鑫隆公司返还购房款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吴某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与张某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应分别审理。(一)张某涉嫌集资诈骗属于鑫隆公司的管理问题及其与时任法定代表人钟某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张某虽为《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二》的担保人,但未改变鑫隆公司在诉争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的合同主体地位,张某涉嫌集资诈骗与本案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本案的审理亦不需以张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本案无需移送公安机关或中止审理。三、吴某已在原审撤回要求张某就诉争购房款及利息的返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鑫隆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偿还诉争购房款本息的义务。四、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对于是否”先刑后民”问题,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国家利益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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