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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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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振忠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洪某甲与其妻子洪某乙到丰泽区东海街道宝山社区观音寺门口停车场停车时,因停车问题,洪某乙与该寺庙门口香火店老板黄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拉扯。洪某甲见状即上前与黄某某、黄的儿子吴某甲、黄的女儿即被害人吴某乙等人发生争执、拉扯,期间,洪某甲拉扯吴某乙的右手臂,造成吴某乙右肩关节脱落。案发后,吴某甲立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并将吴某乙、洪某甲等人送至医院诊疗。经鉴定,吴某乙右肩关节脱落,属轻伤二级;洪某甲与洪某乙面部多处擦伤,均属轻微伤。2015年4月28日,洪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洪某甲赔偿了因故意伤害造成吴某乙经济损失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7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洪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洪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洪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洪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应减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洪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洪某甲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适用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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