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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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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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振忠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3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振忠,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振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伙同“陈主任”(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张某在其址在南安市英都镇民山村塘边街207号的家中冒充“六合彩”公司员工从事“六合彩”报码诈骗,对被害人谎称如加入会员可以向其提供“六合彩”特码,骗取对方缴纳会员费、信息费等,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等人通过户名为林文燕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1184)骗取被害人王某等人计人民币12800元,其中骗取王某人民币6800元。2015年12月21日15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耳目举报,在南安市英都镇民山村塘边街207号抓获被告人张某,当场查获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2部、诈骗材料1张。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800元及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洪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短信照片,取款视频及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及转帐凭证,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以提供“六合彩”特码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赃款及缴交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800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800元。

三、已扣押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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