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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而未采用书面合同,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发布者:马金良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360人看过举报

当事人应采取而未采取书面合同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详细内容如下:

1、书面合同的意义

(1)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根据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在用信件、电报或电传磋商时,往来函电就是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2)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门,如以分散的函电为依据,将给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买卖双方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2、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未采用书面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属于无效合同。根据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对于应当采取书面合同而没有采取书面合同,但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或者合同双方对于合同的成立没有争议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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