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就一定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不能简单确定,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其实就相当于把手里的钱换成了房子,共有财产的表现形式改变而已;
如果涉及到贷款,贷款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1)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全款购买或还贷部分全都是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该房屋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但需要区分清楚还贷部分到底是不是婚前个人财产。
简单的思路就是,婚前的一张卡里有100万,婚后一直没有进过账,那么这100万,仍然属于婚前财产。
如果这张卡婚后进账过,那么可能就比较麻烦了,因为钱这个东西(是个好东西)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进账后再使用,就没办法区分用的哪一部分是婚前所得哪一部分是婚后所得。怎么区分,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吧。
(2)登记在该方名下,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一般房子归登记人,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需要向对方补偿。
三、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1)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该方名下,视为为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3)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按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所以,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比较悬殊,那么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对你比较有利呢,自己考虑下吧。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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