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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昕辰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

本律师在本案中积极举证,结合法律,辩护观点均被法庭采纳,最终被告得以从轻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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