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被伤害造成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补偿。而退休人员系年纪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国家法律在家休息安享晚年人员,由国家社保支付生活费用。所以理论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退休人员是没有误工费赔偿的。但是,在实际案例中,有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身体状况较好,确实在不同行业中荏苒从事劳动,获取收入。这些人因受到伤害不能参加工作,确实发生了误工损失。那么这部分人如何计算误工损失呢?
根据最高法2004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根据第17条规定,误工费是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减少的收入,与受害者是否退休无关。因此造成收入损失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计算误工损失。
然而,退休人员如何计算误工损失标准呢?我们在实务中,对于非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如果有收入的,根据其实际收入损失来计算误工费损失,但是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标准3倍的按3倍计算误工损失。无法证明工资标准的,一般按当地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支持退休人员误工费与支持一般人员误工费相比较更严格,即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收入,并因人身损害确实减少了收入,这部分实际减少的损失才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并且笔者认为,不支持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标准3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