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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第二次诉讼成功判决离婚

发布者:江晓辉2016年04月17日 105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李某与张某自由恋爱,因未婚先孕不得不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未建立牢固夫妻感情。因女方第三者的介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但换衣自闭症。女方张某一直在外不归,不管不顾儿子、家庭。男方李某独自抚养孩子,借款为其治疗。后又结识一合适女子,但因其登记妻子长期在外,拒绝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不得已,男方找到本律师要求诉讼离婚。

经审查,了解情况,得知,一审被告女方很可能不会出庭,法院此种情况下很难判决离婚。经过第一次诉讼离婚程序后,经过6个月,男方再次找到本律师启动诉讼离婚程序。经与法院联系,立案,开庭时女方还是未出庭。经积极代理,法院同情男方的情况,最终依法判决离婚。


办案过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江晓辉律师担任原告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走到今天的情形已经无法恢复夫妻关系,婚姻应该是以男女双方情投意合为前提,互相信任为基础。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婚姻是失败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恢复。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没有牢固感情基础。

原、被告自由恋爱仅仅3、4个月时间,虽然恋爱是甜蜜的,但夫妻家庭生活是需要契合的,双方恋爱时间太短,双方了解不充分。因女方怀孕结婚,原、被告2008 年10月XX日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不是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稳固,或者两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是建立在被告生子的压力下结婚的,婚前原被告之间缺乏了解。

原被告婚后错过时机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长期无共同生活,因第三者的插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婚后原告又因生活所需不得不到外地打工维持生活,双方共同生活实践很短,原、被告之间一直缺乏深入了解、沟通。2012年XX月份左右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开店期间有外遇,原告对被告的此行为不能容忍,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恢复。

被告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一走了之,不管生病的儿子,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

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但是其患有自闭症,原告为孩子,无法工作,没有收入,不得不到处借钱给孩子治病。被告作为母亲,完全不管不顾,独自外出,经济上也完全不管儿子的治疗。原告对被告的这种行为彻底失望,对其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恢复。

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经超过2年现在已经4年时间,依法也应当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被告不出庭应诉,是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因对其行为负责,合议庭应当采纳原告的陈述和证据,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第(2)款之规定。希望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充分考虑并望予采纳。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6年2月XX日


仲裁结果

判决离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李某与张某自由恋爱,因未婚先孕不得不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未建立牢固夫妻感情。因女方第三者的介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但换衣自闭症。女方张某一直在外不归,不管不顾儿子、家庭。男方李某独自抚养孩子,借款为其治疗。后又结识一合适女子,但因其登记妻子长期在外,拒绝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不得已,男方找到本律师要求诉讼离婚。

经审查,了解情况,得知,一审被告女方很可能不会出庭,法院此种情况下很难判决离婚。经过第一次诉讼离婚程序后,经过6个月,男方再次找到本律师启动诉讼离婚程序。经与法院联系,立案,开庭时女方还是未出庭。经积极代理,法院同情男方的情况,最终依法判决离婚。


办案过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江晓辉律师担任原告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走到今天的情形已经无法恢复夫妻关系,婚姻应该是以男女双方情投意合为前提,互相信任为基础。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婚姻是失败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恢复。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没有牢固感情基础。

原、被告自由恋爱仅仅3、4个月时间,虽然恋爱是甜蜜的,但夫妻家庭生活是需要契合的,双方恋爱时间太短,双方了解不充分。因女方怀孕结婚,原、被告2008 年10月XX日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不是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稳固,或者两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是建立在被告生子的压力下结婚的,婚前原被告之间缺乏了解。

原被告婚后错过时机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长期无共同生活,因第三者的插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婚后原告又因生活所需不得不到外地打工维持生活,双方共同生活实践很短,原、被告之间一直缺乏深入了解、沟通。2012年XX月份左右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开店期间有外遇,原告对被告的此行为不能容忍,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恢复。

被告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一走了之,不管生病的儿子,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

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但是其患有自闭症,原告为孩子,无法工作,没有收入,不得不到处借钱给孩子治病。被告作为母亲,完全不管不顾,独自外出,经济上也完全不管儿子的治疗。原告对被告的这种行为彻底失望,对其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恢复。

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经超过2年现在已经4年时间,依法也应当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被告不出庭应诉,是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因对其行为负责,合议庭应当采纳原告的陈述和证据,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第(2)款之规定。希望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充分考虑并望予采纳。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6年2月XX日


仲裁结果

判决离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律师观点分析

虽然一方因各种原因阻止对方的离婚要求,并通常不出庭应诉,但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并不仅仅指的是结婚自由。如果仅仅是结婚自由,婚姻自由的概念是不完整的,婚姻自由应当包含离婚自由。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双方不再具有夫妻感情,一方无法继续婚姻关系状态,婚姻自由应当准许一方的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只有,这样婚姻自由的概念才是完整的,也更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所以,如果一方坚持离婚请求,经过调解,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后,法庭应当依法支持一方的离婚诉求。


  • 江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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