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一归还原告金融合同借款本金8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从违约之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等;
二、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7800元人民币;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19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95072015620011,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内借款,且最高额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1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80万元人民币,且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18日,月息为8.0‰,付息方式为按月结付。
该借款合同的担保有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承担最高额为8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现被告一存在转移资产,擅自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原告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影响,且原告已经通知被告借款提前到期。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钱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