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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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

作者:陈丽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次举报

一、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依照《刑法》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专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同时,对于在侦查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所谓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于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监外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三、自首怎么认定

众所周知,自首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一般老百姓认为的自首只是典型的自首,即在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捕前,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认罪伏法。但是,自首并不只是限于这一种情形,有些依法可以构成自首的情节,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刑法》对自首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积极退赃】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二) 【积极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 【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 【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四)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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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系副主任律师,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有律师的独特视角,又不乏女性的敏感细致,办案范围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