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云雷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3日 10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111号圆融新X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4单XXD座。
法定代表人: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64.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7284.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