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云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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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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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发布者:孙云雷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3日 10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111号圆融新X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4单XXD座。

法定代表人: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64.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7284.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X

孙云雷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现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自2014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办理数百起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