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云雷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1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1.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事实及双方责任;
2.行驶证、驾驶证,证明王**具有驾驶资格,车辆为许**所有;
3.维修清单、发票,证明车损事实及费用支出;
4.车辆损失确认书,证明车损事实,是维修公司先出的金额,后原告确认;
5.王**说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证明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
6.电子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已向许国**付款项;
7.交强险保单、王**行驶证、驾驶证,证明王**具有驾驶资格且购买交强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驾驶鲁D×××××小型客车与王**驾驶的苏E×××××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原告依与许**的保险合同关系赔偿保险金104000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赔偿。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对方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先于交强险相应分项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根据双方均为机动车且王**负事故全部责任,由王**按100%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