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云雷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6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联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并受法律保护。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盗取储户的资金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原告未开通短信通知功能,案涉借记卡内资金于2016年9月26日在广东茂名被取走时,原告无法实时掌握上述资金变化情况,其在发现交易异常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仍属于合理时间内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滴滴行程截图、飞机票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证明事发时原告身在苏州,结合原告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借记卡内16180.5元减少系他人操作所致,现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涉嫌参与了犯罪,而被告未能对原告泄露借记卡信息、密码等存在过错予以举证,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卡内资金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涉诉法律关系属民事范畴的储蓄合同纠纷,因此,公安机关是否侦破刑事案件,并不影响本院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案的合同关系进行审查,故本案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