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云雷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8日 7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东福公司与被告镒昌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比如《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由此提醒大家尽量把手续做全免得后期麻烦。双方于2012年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货,截止到2014年5月累计供货金额计705494.32元,但被告自第一笔货款起即延迟付款,在给付部分货款180702元后,至今尚结欠原告货款524792.32元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致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4792.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日期的第二日即2015年2月12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请:欠款金额、利息、违约金等,当事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