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云雷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8日 6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的本金、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被告二、三提供了位于城厢镇板桥区发达路58号9幢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同时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但是被告在2014年6月20日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奕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71302元、罚息150080.75元、复利利息4012.06元,合计3025394.8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8日,之后按照年息10.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陈浩、李彩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原告对抵押房产(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发达路58号9幢)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处理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37800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2871302元、利息150080.75元、复利利息4012.06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8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8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费137800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如被告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被告陈浩、李彩华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区发达路58号9幢房产(所有权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太仓字第01×××69号,债权数额288万)及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太国用(2009)第02×××60号,他项权证号:太他项(2013)第084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浩、李彩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2266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三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