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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律师代理夫妻共同财产确权纠纷,成功为委托人保住50%房产份额

2026-07-08
2026年07月08日 | 发布者:韩静 | 点击:8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韩静律师代理夫妻共同财产确权纠纷,成功为委托人保住50%房产份额案件类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夫妻共同财产确权) 代理方:原告康某(化名)(被执行人前妻) 承办律师:韩静律师案情简介 康某(化名)与朱...

律师观点分析

韩静律师代理夫妻共同财产确权纠纷,成功为委托人保住50%房产份额

案件类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夫妻共同财产确权)

代理方:原告康某(化名)(被执行人前妻)

承办律师:韩静律师

案情简介

康某(化名)朱某(化名)年登记结婚。2008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朱某(化名)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共同抵押贷款。2018年,朱某(化名)因个人债务与郑某(化名)达成民事调解,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郑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康某(化名)得知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裁定驳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康某(化名)委托韩静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为其保留50%份额。

律师代理工作

韩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关键事实:该房产购置于康某(化名)朱某(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及贷款偿还均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即使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仅为朱某,但依法仍属于康某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韩静律师全面搜集并提交了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离婚协议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韩静律师援引《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力证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仅为朱某不改变共同共有性质,同时明确指出朱某(化名)所负债务系其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应先行分割共有财产,康某(化名)的合法份额不应被用于清偿朱某(化名)的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韩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涉案房产为康某(化名)朱某(化名)共同共有,康某(化名)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虽未支持其停止整体执行的主张,但通过确权判决,成功避免了房产全部被用于偿债,为委托人保住了价值数十万元的房产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律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为夫妻一方合法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的典型案例。韩静律师精准把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规则,将“确认权属”与“排除执行”双诉求有机结合,通过扎实证据和充分法律论证,使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共有份额。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康某(化名)的实体权益,更为其后续参与执行分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韩静律师在处理家事与执行交叉领域的案件中有丰富实务经验,善于从婚姻、物权、执行等多维角度制定策略,始终以专业和担当为委托人守住合法权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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