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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者:杨广运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875人看过


最高法陈学勇:《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刑事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从7月1日起全面实施。

《意见》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学勇介绍,《意见》将规范的罪名从15种增加到23种,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从原来的14种增至18种,并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

 陈学勇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意见》规范的23种犯罪的案件量占了刑事案件量的90%以上,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也就规范了绝大部分案件的量刑,总体上确保司法公正。

 规范23种常见犯罪,其案件量占刑事案件量90%以上

《意见》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将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同时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意见》纳入规范范围的23种常见犯罪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据不完全统计,这23种犯罪案件量占了刑事案件量的90%以上。”陈学勇说,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也就规范了绝大部分案件的量刑,总体上确保司法公正。 

陈学勇还介绍,23种常见犯罪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量最多,去年占全国一审刑事案件的28%左右;其次是盗窃案件,占16%左右。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明确18种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常见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犯罪、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认罚、累犯、前科、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等18种情节。相较于2017年最高法印发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好等4个情节的适用。

其中,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2018年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认罪认罚’,在经历了2018年刑法的修订后,这次《意见》就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细化了。”程雷表示,《意见》的一个较大改进,是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

对于《意见》新增的“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内容,程雷认为,由于人权保障要求越来越高,狱所目前对在押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减刑给予正向激励,是一个很好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手段。

那在押期间“表现好”是否存在认定上的困难?程雷认为,检察官从看守所调取情况说明即可,“监所对在押人员有认定权,日常管理有档案和记录。例如,在证明非法取证的时候,可以调取看守所的记录,而对‘表现好’的认定属于调取正面的记录。

此次《意见》规范罪名新增8种,常见量刑情节适用新增4种,同时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调节幅度。两高首次联合制定量刑指导意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常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发文单位是最高法,为何此次由两高联合发文?

陈学勇:此次两高联合印发《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从2010年起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检察院也于同年开展量刑建议改革。事实证明,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这也是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需要。《意见》将宽严相济作为量刑的指导原则,不但体现在《意见》的具体规定中,也要求贯彻落实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另外,这也有利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两高联合制定《意见》,并在全国法院、检察院一体实施,有利于统一量刑思维和方法、统一量刑标准和尺度,有利于检察院按照裁判标准提出量刑建议,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和量刑建议采纳率,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历次修改的指向是什么?

陈学勇:最高法从2004年开始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至今将近18年。2008年制定了最初的量刑指导意见,经过试点,2010年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2013年在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4年起正式实施。2017年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其间,2017年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开展扩大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增加危险驾驶罪等8种罪名,同时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

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现在确定的调节幅度都是比较科学的。同时,不断调整、修改各个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这些量刑起点幅度也是经过具体案件反复验证的,是比较合理的。

最重要的是不断修改、完善量刑方法。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最初确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后来修改为“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再修改为“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最终确立了“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此次《意见》中确立了这个量刑方法。在量刑过程中,要坚持以定性分析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确保量刑公正。

界定常见犯罪,醉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罚

 三、此次印发的《意见》与此前版本相比有何调整?

陈学勇: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都没有改变,新的变化和特点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规范的罪名从15种增加到23种。最高法原指导意见正式实施的有15种,试行的有8种,这次一并纳入《意见》。

增加了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原来规定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这次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好等4个情节,明确了1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

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在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都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此外,还对适用案件范围作了一些调整。原来将这些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这次只规定适用于有期徒刑案件,主要考虑是对于判处拘役的案件,只有1-6个月的空间,如果按照量刑步骤分步量刑,过于繁琐,没有必要。通过对案件事实、情节进行综合定性分析确定判处拘役的案件可依法直接确定宣告刑。《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就是这么规定的。

四、《意见》中的“常见犯罪”如何界定?

陈学勇:“常见犯罪”主要是指一些多发、数量多的案件,其中包括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抢劫等23种犯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这23种犯罪案件占了刑事案件的90%以上。

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高居首位,其中绝大部分是“醉驾”案件。将危险驾驶罪纳入规范范围,我们是有所考虑的,不仅是量刑的问题,也有入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对“醉驾”行为进行处理,该定罪处刑的要依法定罪处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努力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要综合考虑罪行轻重等具体情况

五、《意见》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在量刑中该如何稳妥把握?

陈学勇: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并就认罪认罚的认定和从宽的把握明确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调节幅度。

需要说明的是,认罪认罚情节是一个法定的“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意味着一般应当体现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有的罪行严重的案件也可以不予从宽;“从宽”处罚情节,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于法有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就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例如,被告人归案后,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具有重大坦白情节,同时又认罪认罚的,可以减轻处罚,但如果只是一般坦白,就不能减轻处罚。

在确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和从宽调节比例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轻重,认罪认罚情节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结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并合理确定从宽调节比例。

例如,罪行严重的,从宽幅度相对就小,甚至不予从宽;认罪越主动、越早、越彻底、价值越大,从宽幅度相对就大,反之,从宽幅度就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存在交叉,认罪认罚情节与这些情节同时存在时,一并作为认罪认罚的因素考虑,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就不再作独立评价、重复评价。

各地各级法检需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六、《意见》对不常见的犯罪量刑,是否具有参照意义?

陈学勇:《意见》附则作了明确,对于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人民法院在实施量刑规范工作过程中,有的地方法院在常见罪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范范围,有的省份增加到了30多种,有的中级、基层法院扩大到了60多种,还有的基层法院将全部刑事案件纳入规范范围,效果非常好。

七、《意见》印发后,各地应如何实施?

陈学勇:两高联合下发了通知,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共同制定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意见》正确实施。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实施到位。对于符合规范范围的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都应当按照《意见》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确保量刑公正。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对基层办案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新任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位刑事法官、检察官都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法、最高检将及时总结试行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促进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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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犯罪量刑汇总表

(根据2021版两高指导意见整理)

一、交通肇事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及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四、集资诈骗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

五、信用卡诈骗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六、合同诈骗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七、故意伤害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八、强奸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

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奸淫幼女一人

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九、非法拘禁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致一人重伤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致一人死亡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十、抢劫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抢劫一次

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入户抢劫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抢劫致一人重伤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十一、盗窃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二年内三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十二、诈骗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十三、抢夺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抢夺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十四、职务侵占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

十五、敲诈勒索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十六、妨害公务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七、聚众斗殴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聚众斗殴三次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在公共场说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持械聚众斗殴

十八、寻衅滋事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寻衅滋事一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犯罪情节一般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情节严重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二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

十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

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

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情节

起点刑

基准刑

情节一般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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