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版两高指导意见整理)
一、交通肇事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及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 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 ||
二、危险驾驶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构成危险驾驶罪 | 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 | ||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犯罪情节一般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
四、集资诈骗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 | ||
五、信用卡诈骗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
六、合同诈骗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
七、故意伤害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 ||
八、强奸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强奸妇女一人 | 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 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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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一人 | 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
二人以上轮奸妇女 | |||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 |||
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
九、非法拘禁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犯罪情节一般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 |
致一人重伤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
致一人死亡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 ||
十、抢劫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抢劫一次 | 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 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入户抢劫 |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
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 |||
抢劫致一人重伤 |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
持枪抢劫 |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
十一、盗窃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
二年内三次盗窃 | |||
入户盗窃 | |||
携带凶器盗窃 | |||
扒窃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
十二、诈骗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
十三、抢夺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抢夺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
十四、职务侵占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 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 | ||
十五、敲诈勒索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 ||
十六、妨害公务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构成妨害公务罪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十七、聚众斗殴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犯罪情节一般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聚众斗殴三次 | 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 ||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 |||
在公共场说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 |||
持械聚众斗殴 | |||
十八、寻衅滋事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寻衅滋事一次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 ||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犯罪情节一般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情节严重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
二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 | 十五年有期徒刑 | 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 |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 | 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 ||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 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 | 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 |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 ||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
量刑情节 | 起点刑 | 基准刑 | |
情节一般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