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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夫妻情感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不准许离婚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鉴于夫妻情感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不准许离婚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卜某,女,1987年4月11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梅县水库镇xx 屋xx号。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01月12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苑xx座xx单元xx房。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原告与被告结婚后,逐渐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思想存在差异,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婚姻名存实亡。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1日生育女儿李小某(现已9周岁),2008年07月26日生育儿子李某(现已7周岁)。离婚后儿子李某由原告抚养,女儿李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直到婚生子、婚生女年满18周岁。在不影响儿子、女儿学习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探视权。
      结婚期间,夫妻双方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债权以及债务归各自享有以承担。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 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李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直到婚生子、婚生女年满18周岁;3.由被告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婚生女李小某、婚生子李某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婚生女李小某、婚生子李某的抚养费各人民币1000元 ,直到婚生子、婚生女年满18周岁;3.被答辩人承担扶养人的共同债务的一半即人民币165000元;4.自2013年起答辩人公开与陈某某同居,且不听多人劝告,同居至今4年之久,使得答辩人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和闲言闲语,故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卜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游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以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系恋爱多年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原、被告生活中应加强之间的沟通、珍惜家庭,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的孩子年龄尚幼,双方也应该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完整的成长环境。由于原、被告夫妻情感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32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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