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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532人看过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男,1941年7月14日生,香港居民。
      被告刘某,男,1962年5月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镇xx村。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5月18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被告出地皮,原告出钱,共同合建位于宝安区xx街道xx村xx号楼,原告共出资50000元,并分得二楼一套房屋。由于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当初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为无效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于2000年5月18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合作建房款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自1997年月6日至付清之日,暂计至立案之日利息6999元);3.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合作建房款的银行同期利息2041元,自1997年7月6日至2011年8月30日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反驳。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无效?协议若无效后,因该协议获得的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同意向原告苏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5000元,该款项已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完毕;
      二、原告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被告刘某返还2000年5月18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原件;
      三、原、被告双方履行上述义务后,就合作建房产生的纠纷终结,双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初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自始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需返还合作建房款。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305-874-1324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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