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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夫妻情感已破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26人看过

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夫妻情感已破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某,男,1977年5月3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xx号xx楼。
      被告宗某某,女,1974年4月2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xx号xx楼。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2012年4月17日婚生一女朱小某。虽然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婚后由于原、被告之间性格上的差异,缺少共同爱好和语言,原、被告双方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冷暴力,以致发展到现在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从2014年初基本上不愿再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并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朱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款383078元;4.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为:1.原告提出离婚无法定理由;2.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实。被告又坚持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有一个小孩,亦需要一个温暖和睦的家庭以利于健康成长,仅从双方陈述难以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61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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