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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09人看过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10 月2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陂镇xx村xx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8月16日,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鲁台镇xx村xx号。
      上述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于布吉街道木棉湾1号岗附近向群众邢某贩卖毒品,交易完毕后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手机、汽车。经鉴定,该疑似毒品重0.7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陈某某、周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本案系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不是主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3.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很小;4.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5.被告人陈某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争议焦点
      被告人周某某是否是主犯、陈某某是否系从犯?被告陈某某、周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随案件移送的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移送的汽车一辆、车钥匙一把,退还车辆所有人。
     案例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本案具有特情引诱情节、毒品未流入社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意见,均符合事实,法院予以采纳,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XS25-1581-1307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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