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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涉案赃物已缴回,依法可从轻处理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516人看过

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涉案赃物已缴回,依法可从轻处理


   【案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0年4月9日生,香港居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车到深圳市南山区欧洲宜家家居商场,进入商城后挑选玻璃餐盘等商品拿到卫生间,将商品装到背包内盗走,其后将上述商品藏匿在自己的车上。

    2014年12月4日19时许,莫某某再次到深圳市南山区欧洲城宜家家居商场,进入商场后使用同样的方法,将蚕丝被等商品盗走并将上述商品藏匿在自己的车上。其后,在盗窃过程中,莫某某被商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上述赃物亦被当场缴纳。经查,上述被盗商品共价值人民币3979.4元。

    被告人莫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承认控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且涉案财物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莫某某第二次盗窃行为属于未遂;3.被告人莫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不良行为冲动控制方面较弱、身体状况较差。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第二次盗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全部涉案赃物已缴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56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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