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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获得一定的补偿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58人看过

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获得一定的补偿

     【案    由】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魏某,男,1972年3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栋xx号。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女,1980年7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栋xx号。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在认识几个月的情况下就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生活态度和习惯不合导致矛盾不断,双方感情已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时,因被告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主张极其无理,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原、被告对被告父母的投资款30万元及该投资的收益;3.分割位于山东省文登市xx镇xx小区xx号xx单元的房产;4.被告与原告共同偿还被告对原告母亲的借款413997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及反诉称:1.被告同意离婚;2.山东文登房产,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借款购买,实际是被告的父母购买;3.被告向其母亲出具的是购房借款,现该房产由原告父母实际掌控,由此产生的债务应有原告母亲承担。被告称,双方婚后8年的夫妻感情尚好,直至2010年后,双方因未能生育子女发生争吵,经医院检查属男方原因。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内容为:1.要求分割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1513号房产;2.要求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2102室以及2113室两套房产的银行按揭款及其升值的部分70%归反诉人;3.要求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1513号房产以及xx大厦2102室、2113室的房屋租金70%归反诉人;4.要求被反诉人已卖沃尔沃小车款70%归反诉人;5.要求平均分割丰田牌小轿车一辆;6.要求平均分割被上诉人银行存款与股票;7.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住宿及生活费。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
      二、以被告名义购买的位于山东省文登市xx镇xx小区xx号xx单元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该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归原告享有,购买该房屋时被告向原告母亲宋某借款413997元,由原告魏某负责偿还;
      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1513号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2102室和2113室的两套房产,均归原告魏某所有;
      四、原告魏某名下的两部轿车归原告魏某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股票归各自所有;
      六、原告魏某同意补偿被告徐某200万元,该款项分两笔支付,于2014年3月31前支付130万元,余款70万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如果原告魏某未按期支付,则被告可按照未支付金额的15%收取违约金,上诉款项原告魏某应汇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
      七、被告徐某应在收取130万元之后协助原告魏某办理位于山东省文登市xx镇xx小区xx号xx单元的房产的委托过户手续;
      八、原被告双方今后不得对对方的其他财产提出分割要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原被告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理应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双方婚后先因生活习惯态度不合产生矛盾,后因生育子女矛盾上升,双方认为感情已破裂,均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先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关于本案中离婚财产分割的争议。被告反诉主张分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三套房产,认为这三套房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此主张表示不予认可,向法院提交了关于三套房产的首付以及婚后还贷的清单。清单上明确记录了三套房产的首付均由原告母亲宋某支付以及婚后房贷大部分都是原告母亲宋某还的。综上所述,《调解协议》里约定的三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29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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