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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者: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1152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2、实质要件

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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