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夫妻:以登记为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才是结婚。其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民法领域中,事实婚姻可以说“不复存在”,以法律的形式扩大的同居的范围。
刑法夫妻:登记加公认。除了民法夫妻,在刑法领域,事实婚姻却成为重婚罪的最常见的伙伴。只要已登记结婚的人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士与他人登记结婚都构成重婚罪。
群众认为是夫妻,就有可能就被认定为刑法夫妻。民法注重结果,刑法注重行为,这也是刑法夫妻与民法夫妻有根本区别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