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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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玫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5日 1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自诉人与罗平致胜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罗平致胜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前给付李某某汽车配件款669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仍然继续控制和经营罗平致胜汽车有限公司和公司修理厂,出人高档饭店,家里大摆酒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调解及裁定。

被告人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调解、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杨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作部主任执业领域\优势:工作八年,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