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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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玫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5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款项。《借款合同》及《借据》是确认双方之间建立借贷关系的法律凭证,亦是民间交易习惯中证明收款人实际收到款项后出具给付款人的有效凭证。同时鉴于借款金额为9万元及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明原告收入水平的证据,原告以现金方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行为能够与前述证据相互印证,且不悖常理。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继忠归还剩余借款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合同》的内容,双方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的利息不予支持;其次,基于上述理由,现被告逾期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

杨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作部主任执业领域\优势:工作八年,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