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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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保险公司与刘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玫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4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关于本案中赔偿责任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各方责任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事实及各方过错予以分配。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责任及马某某系机动车一方,刘某某系行人一方的情节确定由马某某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杨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作部主任执业领域\优势:工作八年,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