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长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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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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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生纠纷 及时协调达协议

作者:崔长亮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9次举报

【案情简介】


  近日,驾驶人张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由南往北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墨水湖大桥时,遇某工程服务部未经批准在此施工作业后遗留的未及时清理的钢丝绳,致张某行驶此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本人受伤及其车辆受损。汉阳区交通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该工程服务部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于当日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张某经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基本康复。因受疫情影响,且牵涉企业纠纷,导致双方沟通存在一定障碍,故迟迟未就此事故赔偿及时处置。2023年2月,伤者张某向对方提出赔偿诉求,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捌万元。为此纠纷双方向汉阳区交通大队申请行政调解,区交通大队经过审查决定委托汉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向区交调委出具了书面委托调解文书,区交调委即日起接受委托,正式受理。



【调解过程】

   针对伤者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及其车辆损失等费用,施工方认为伤者张某主张的赔偿要价过高,且张某未按规定驾驶,应负主要责任,不愿按张某要求的金额支付,协议一时难以达成。见此情景,调解员沉心敛气,冷静处置。首先,安抚伤者张某的焦虑情绪,劝其冷静、客观面对,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请其加入调解,同时通知车辆评估修理厂,负责查验车辆损失程度并评估价格。其次,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处置交调事故程序及工作流程,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邀请交警宣讲相关知识,但调解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不熟悉,伤者张某情绪相当不稳定,调解时一度异常激动,不仅不配合,还邀约亲友数人准备暴力介入,大有调解不成就激化矛盾的势头。调解员及时研判,果断出手,一方面迅速向区司法局领导汇报,向交通大队领导及主管交警反映,采取紧急措施制止冲突;另一方面,明确表明人民调解职责,告知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同意伤者张某提出的合理要求,允许其派三个代表参与调解,既让伤者张某心理平衡,同时又打消了伤者对人民调解公正公平的顾虑。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反复向伤者张某、施工方宣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耐心讲解赔偿金额的构成,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顺利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汉阳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法》《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各部门的配合下,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该工程服务部赔偿张某交通事故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含人伤及车损等一切经济损失费用),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当场付清。



【案例点评】

  此案时隔半年,因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加大了调解的难度。讲究证据、依据事实是调解的基础,不偏向任何一方,不忽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尊严,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友情操作,贴近人民群众,才能让调解工作更加人性化,从而真正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切实提升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崔长亮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自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崔长亮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案件的实践及理论研究,数年来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