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个离婚案件,委托方为女方,中国籍,常住A地,户籍在B地,配偶为外籍,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因在香港登记结婚,双方无法在民政局直接办理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呢?首先,虽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本案被告为外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官管辖。其次,因为原告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此女方提供在A地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证明其在A地居住满一年,顺利在A地法院立案。最终,该案件以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当天就拿到离婚证明书,快速解决了A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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