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混凝土公司(供方)和环保公司(需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环保公司对供货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签订送货单的当天或者次日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后来,混凝土公司起诉环保公司,要求环保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环保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发现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并就此与混凝土公司交涉。混凝土公司说,其提供的混凝土没有质量问题,否则环保公司不可能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应付款金额。
问题:签了对账单是不是等于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如果买方签订对账单后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该怎么处理?
法院认为,混凝土公司和环保公司仅对供货数量约定了异议期限,但没有约定质量异议的期限。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环保公司收到货物未满两年,所以环保公司仍有权提出质量异议。但是,法院认为环保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环保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同时,法院指出,环保公司可就产品质量问题另外起诉混凝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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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达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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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已同时废止,相关司法解释已被修正。请务必注意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