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童某从事陶瓷包装的研究、生产和销售,成立了一间公司。单某与童某相识,多次向童某购置设备。后单某拖欠童某货款,童某一再催促无果,最终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第一、童某轻信单某而未签订购买合同,幸好童某及时发现单某拖欠他人货款和工人工资的情况,并设法取得了单某出具的欠条。
第二、应当以童某还是童某的公司是原告?童某虽有公司,且其公司正是生产陶瓷包装设备,但不能据此认为个人不能出售涉案设备,且支票、欠条均以童某为对象。因此,我认为以童某为原告妥当。庭审中对方果然提出原告不适格,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
第三、童某认为单某欠了很多钱,担心官司打得赢也要不回钱。经过反复沟通,我发现单某可能在佛山有房产,说服童某先起诉再去查证,结果发现并查封单某的一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