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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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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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梁晓达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4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童某从事陶瓷包装的研究、生产和销售,成立了一间公司。单某与童某相识,多次向童某购置设备。后单某拖欠童某货款,童某一再催促无果,最终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第一、童某轻信单某而未签订购买合同,幸好童某及时发现单某拖欠他人货款和工人工资的情况,并设法取得了单某出具的欠条。

第二、应当以童某还是童某的公司是原告?童某虽有公司,且其公司正是生产陶瓷包装设备,但不能据此认为个人不能出售涉案设备,且支票、欠条均以童某为对象。因此,我认为以童某为原告妥当。庭审中对方果然提出原告不适格,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

第三、童某认为单某欠了很多钱,担心官司打得赢也要不回钱。经过反复沟通,我发现单某可能在佛山有房产,说服童某先起诉再去查证,结果发现并查封单某的一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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