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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吴某与多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何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50人看过

被告孙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于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向王某、李某、钱某、谢某4人,均以自家修建房屋的原由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借款人民币现金56万、10万、39万、30万,被告孙某给每位原告分被出具了借条,均载明了借款时间、原由、金额、利率(30‰或40‰),并签字捺印。

2013年5月4日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李某、钱某、谢某4人被告孙某、吴某立即偿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被告吴某接到法院庭审传票,如雷贯顶,不知所措;庭审中吴某辩称:1、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也不存在建房借款,建房资金是我在筹集;2、被告孙某借款我不知道,即或孙某借款是真实的,其借款也未用于家庭,也没有给家庭带来利益,故孙某的借款应属于个人债务。被告孙某辩称:原告起诉的都是事实,并出具了4位原告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按约定利率总利息额收条,分别是11.32万、2.5万、4.112万、4.08万。

庭审前,律师对4原告与孙某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了解,挖掘其借款的来龙去脉,确定孙某虽然在外搞工程,当借款在手期间支付自家建房材料款,建房人工费的借款去向。

法院在庭审中对原告的借据,利息收条,有原告的自认被告孙某的佐证以及借款流向的举证质证。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某未举证证明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故依法属于孙某吴某共同偿还其借款,4原告与被告孙某约定30‰或40‰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在本院处理前已按30‰或40‰支付给4原告的利息,本院不再处理,被告孙某吴某于本判决书生效10日内偿还4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以借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四倍计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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